本报讯(记者蓝恒 通讯员鲁荣杰 王天成)“这个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很多年了,今天执行款突然全部到账,让我既意外又惊喜!”近日,某知名葡萄酿酒公司法务何某给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分享这个好消息。
2015年1月,在余姚市开办企业的张某邀请一个老乡品尝家乡大厨的手艺,当天品尝的葡萄酒也是来自家乡的全国知名品牌。二人在品酒时,发现葡萄酒与以往的味道不同,遂叫来食堂采购人员询问,得知是从某食品店购进。随后,张某立即拨通品牌经销商电话投诉。第二天,该葡萄酿酒公司的维权人员与公证员找到该食品店,再次购买了一瓶同款葡萄酒。经鉴定,该瓶葡萄酒确系假冒产品。
证据确凿后,葡萄酿酒公司将该食品店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食品店赔偿葡萄酿酒公司9500元。后该食品店因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被葡萄酿酒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该食品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5月,余姚市检察院在主动排查知识产权案件监督线索时,发现该案存在一定问题:该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荀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然而此案中,法院未将荀某列为被执行人。
对此,余姚市检察院立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将荀某列为被执行人。余姚市法院收到建议后,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并全部执行完毕。
考虑到类似情况可能存在于其他民事执行案件中,余姚市检察院充分运用数字检察手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民事执行终结案件数据,将被执行人信息输入企业信息查询软件,查找与被执行人有关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法人分支机构信息,并将获取的关联工商主体信息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数据进行碰撞比对,依托数据优势,发现遗漏被执行人的线索。截至目前,余姚市检察院已借助该数字办案监督模型发现多起相关线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