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如何识别个人破产程序中“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2021-06-15 16:28:00  来源:检察日报

  个人破产程序是维护债权人利益,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及保障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当“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出现支付不能时,理应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然而,因缺乏理论上对“诚实而不幸”判断识别标准的研究,导致在当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了对究竟何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概念认识不清,对采用什么样的识别标准把握不明等问题,以至于程序难以正常开展。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的破产法规定,笔者认为遵守如下法定义务的债务人,方可称之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1.及时申请破产义务。

  从破产法的演变历史而言,破产申请权最初是仅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进步,人们普遍认为债务人也应享有申请破产的权利。但是,债务人所享有的这项权利也有与之相伴的义务——及时申请破产的义务。该义务要求,当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应当毫不延迟地申请破产,否则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如果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但又没有及时申请破产,则具有继续消耗其财产的可能,这会使债权人的权益严重受损。所以,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及时申请破产义务,那么该债务人就是不诚实的,应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禁止恶意消耗债务人财产义务。

  禁止恶意消耗债务人财产义务应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诠释。一方面,债务人在客观上不应当通过过度消费、过度负债等方式追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况发生,或者在债务人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应有继续透支消费、大量举债等行为。另一方面,债务人在主观上不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自身破产并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但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债务人如若违反禁止恶意消耗债务人财产义务,那么也不能认定该债务人是“诚实而不幸”的。

  3.禁止诈欺与偏颇清偿义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管理人的撤销权,其针对的行为对象包括债务人在申请破产的一年内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债权的行为,同时对于债务人在危机期内仍向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偏颇行为也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在破产申请前的规定时间内是不能够存在的。因为上述行为减损了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获得分配的利益变少。故而,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具有以上行为的,不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4.破产程序进行时的配合义务。

  破产程序进行时的配合义务是指,凡是进入到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均应当配合法院、管理人以及债权人会议等相关主体的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实提供完整的破产申请资料、按照要求提交个人征信报告、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保管好并按照要求提交个人债权债务清册、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不得隐匿或转移财产、全力配合管理人对其进行财产调查、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质询、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个人通信须接受限制、向新债权人如实披露自身处于破产程序之中、主动接受各方主体的监督以及积极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或重整协议等等。债务人的程序配合义务一方面可以起到让那些肯与债权人合作的债务人获得余债免责优待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起到督促债务人尽全力向债权人交出全部责任财产,以便债权人在最大范围内获得更多清偿的作用。该义务是判断“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主要识别依据。

  5.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义务。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义务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破产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终结后,破产人或债务人在免责程序以及偿债协议的执行阶段所负有的义务。该义务在不同的程序中表现出不同的内容,例如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的免责程序中,破产人应当负有严格遵守失权规定的义务、积极寻找工作并努力偿债的义务。而在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终结后的偿债协议执行阶段中,债务人负有努力工作的义务、恪守履行偿债计划的义务等。此外,债务人或破产人在此程序阶段还负有一些共同的义务,例如如实定期地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接受管理人与债权人监督等。同样,破产人与债务人如果不能遵守上述义务的,那么不能认定债务人或破产人是“诚实而不幸”的,应当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债务人应负有的法定义务的内容可以看出,它们均来源于破产程序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也表明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仅为那些遭受不幸且诚实的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提供破产保护,对于那些因自己不当行为引起破产或不诚实的债务人,破产法没有为其提供破产保护的正当性理由。

  综上所述,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案件以及管理人在处置个人破产案件时,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识别标准应是:如果债务人遵守了上述法定义务,那么该债务人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是适用破产程序的适格主体,反之,如若债务人违背上述法定义务,则该债务人就不是适格的程序主体,应当对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