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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类案监督运用机制探索
2021-06-15 16:27:00  来源:检察日报

  ●实现对民事诉讼类案的精准监督离不开检索平台及信息化建设,建议检察机关加强技术研发。

  ●创新和完善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方法和配套机制,需要对类案分歧点进行提炼和解读,在完成这两个步骤的基础上,也需将法官“自由心证原则”及部分“法外因素”贯穿其中。

  ●借助“外脑”,既要畅通律师建言献策的“绿色通道”,也需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提升监督质效。

  “同案同判”是现代法治的基础,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探索民事、行政诉讼类案监督工作机制”。这既是对实践中“同案不同判问题”与“同判不同案问题”的有力回应,也是做强民事检察的应有之义。民事诉讼类案监督作为落实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实践运用如何?尚待完善的问题有哪些?目前在理论界及实务界都缺乏充分的论证。因此,聚焦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机制建设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试从如下几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依法界定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维度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检察机关对类案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与“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或有相同违法行为”两种情形。从实践中来看,“同判不同案问题”主要有送达违法、审判程序违法、调解违法、执行程序违法等,其大多为程序性事项,但也不能排除牵涉实质性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程序性违法事项而言,只要有一例线索便可开展“地毯式”排查,但从操作层面来看,全面审查同一法院的同类案件或问题存在一定的难度。

  对于“同案不同判问题”中的类案,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总体来看,主要包括案件事实的相似、争议焦点的类似及主要法律条文适用的一致三个方面。案件事实的比对涉及基础法律关系的确立,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只需抽丝剥茧梳理出关键事实即可,对于可替换的事实要素应逐一筛除。争议焦点既包括请求权基础,又包含抗辩事由,同一法律事实可能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譬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此时当事人对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不同会直接影响到类案的确定。即使是请求权基础一致的案件,也可能因被告抗辩与否而产生相异的裁判结果,最为典型的为经过诉讼时效的案件,被告是否抗辩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结果。主要法律条文适用一致是指可决定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抗辩事由的基础法律规范,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一步予以剖析。

  启动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平台建设

  目前,能够对类案进行检索的平台主要有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虽然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可以为办案人员提供初步的线索来源渠道,但对民事诉讼类案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开展监督的路径选择却难以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且12309中国检察网仅具备对刑事裁判文书的初步检索功能。因此,实现对民事诉讼类案的精准监督离不开检索平台及信息化建设,建议检察机关加强技术研发,在12309中国检察网开辟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专栏,并设置个案检索区与类案检索区两个子项目,对已经生效的检察建议、抗诉书等由各级检察机关及时上传。

  构建“逐级递进”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方式

  目前,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类案予以监督时只能采取制发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的方式,但实践当中,各级检察机关在探索初期会通过意见函或者座谈会等较为缓和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该做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双方分歧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但不属于法定方式。民事检察欲做强,根本路径还在于“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既然对于类案中的共性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法定监督方式,就应当使之走上正规化、法治化道路。

  然而,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如果法院不积极配合采取补救措施,检察机关如何跟进?笔者认为,在类案中挑选一至两个典型案例,以抗诉方式彰显监督质效,不失为一种有效方式。

  创新和完善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方法和配套机制

  第一步是类案分歧点的提炼。不论是基于同类案件中的同类问题还是不同类案件中的同类问题,都需要在案件信息中将其类型化地予以重组,提炼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分歧点。第二步是类案分歧点的解读。通过对类案分歧点归纳、整理后的类型化重组,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研判得出支持性观点。在上述两步骤的基础上,尚需将法官“自由心证原则”及部分“法外因素”贯穿其中。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对于类似案件也许会出现差异化的处理方式。“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自由心证主义下,法官基于适当的自由裁量权限根据自身逻辑及经验形成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法律适用予以选择具有必要性及正当性。法官在裁判时据以考量的因素除了实定法之外,有时尚需根据地区、时间、民族等作出差异化处理。尤其是西部地区,即使是同一法院裁判的同一类案,在多民族、多文化的背景下,可能存在不同的变量。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类案进行监督时,应当将民族等法外因素纳入考量范畴。

  借助“外脑”提高监督的精准性

  其一是畅通律师建言献策的“绿色通道”。要拓宽律师反馈问题的渠道,建立与律协的定期交流、问题移送机制。对于律师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类案适法不统一问题,可由律协建立通报机制,定期向检察机关移送,作为民事类案监督线索集中受理。其二是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提升监督质效。在以类案思维进行民事监督时,各级检察机关还需要立足于不同层级的职能定位及监督侧重,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工作机制,强化基层检察机关在与基层法院交流过程中发现的“类案类问”上报机制;构建分州市院一级管辖区域内“类案类问”线索数据库及经验的总结归纳;发挥各省级院及最高检在疑难复杂问题方面的解答与指导作用。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官助理)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