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民法与刑法及行政法的亲密关系
2021-10-26 12:02:00  来源:检察日报

  民法典颁布以后,很多刑事、行政执法部门也在认真学习。这似乎有点奇怪: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执法是权力执行者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后两者似乎和民法不搭边。

  这其实是个误解。民法和行政法、刑法并非界限分明,老死不相往来,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两者之间的交叉地带,需要仔细梳理,作出准确判断。

  有的行为合乎民事法律规定,但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比如国内公司与国外公司订立合同购买1000件商品,结果国外公司运过来1200件,其中200件是赠送的。赠与在民事上属于单务法律行为,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享有权利,民法认可赠与,并且对于某些赠与认定为诺成行为,也就是说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合同就成立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国内公司不知道这个赠与,向海关报关时仍然按照1000件进行申报,就构成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货物会被海关扣留,公司会被罚款。国内公司当然可以把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来龙去脉告诉执法部门,说明自己的委屈,但收效不大,因为行政执法不可能根据民事责任的归属转移行政责任。国内公司只能接受了处罚以后,再就自己的损失向合同另一方提起民事诉讼。执法者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要选好角度,正确入手,既要分清民事责任,也要弄懂行政责任,不能一叶障目,也不能闭眼乱罚。

  有的行为合乎刑事行政法律规定,但从民事角度看则有些复杂。最典型的就是涉案财产的扣留。企业有违法嫌疑被执法机关立案调查,账户封了,仓库扣了,特殊货物甚至提前变卖了。对于很多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强制行为很重要,因为案件以后的处理会涉及到罚款、罚金、没收、收缴,没有这些扣留,以后的处罚决定或者判决就会部分失效,甚至永远得不到执行。所以,很多执法部门于执法之初就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但这些被扣留的钱款或货物,有的是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了履行合同交付过来的,从民法角度看,所有权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应当返还。刑法第64条规定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第三人呢?从理论上讲,也应及时返还。返还就需要有个确权的过程:当事人与第三人的交易是什么性质的合同?物权何时转移?以合同签订时为准还是实际履行为准?对于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的货物物权归属如何认定?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行对货物的物权归属原则是什么?等等问题,都需要办案机关从民法角度仔细调查,认真研究,判定扣留是否有据,收缴是否合法。

  有的时候民事法律和刑事行政法律会直接会面,出现“打架”问题。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是债的履行。例如企业或自然人全部财产就剩下一点点,但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罚金,僧多粥少,怎么分?这时候偿付顺序就很重要,因为排在前面的也许能得到足额赔偿,排在后面的很可能一分也得不到。令人高兴的是,国家法律对这个问题作了非常人性的规定。以前的侵权责任第4条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新颁布的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做法,在总则编第187条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性原则。也就是说,公权与私权相比,尽管更有力,但发生矛盾时应谦让,国不与民争利。

  民法是万法之母,其他法律大多是从不同角度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保护、充实和发展,刑事行政法律也不例外。所以,要想做好执法工作,要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执法者还是要认真看一看这部民法典。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