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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注销权是网络用户基本权利
2021-10-26 12:05:00  来源:检察日报

  一般认为,注销权并非具体人格权的一种,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注销权并未作为一种权利直接出现。在人格权编中,注销权被涵盖在隐私权保护之中,该法第1037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权,其中,将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约定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赋予了用户删除权。

  账号注销权并非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包括用户知情权、查阅权、更正权与删除权在内的复杂性权利。知情权是注销权的前提,主要体现在注销权的提起、查询、约定、责任主体等,一般是通过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网民协议完成的。网民协议属于用户与平台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其中涉及到隐私权的情形,平台需要特别提醒用户注意。

  在我国网络安全法实施之前,绝大部分的平台网民协议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用户注销权。网络安全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一法一决定”落实情况后,特别提出了注销权的权利适用类型。在此之后,大部分网民协议中规定了注销权的行使方式、类别和责任主体。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注销权只是写入了网民协议,但在实践中,很多平台并未专门设计注销的方式,更没有向用户展现注销的后果,缺乏对注销权行使后,平台应删除个人信息的时限、类别和后果的规定,有一些平台,甚至没有专门设计注销技术辅助。

  网络经济时代,注销权之所以能成为用户权利中的核心权利,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注销权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是用户对自身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权体现方式。从应用角度讲,网络应用非常多,很多用户下载并注册相关网络服务后,并不会长期使用。大部分的App、网络服务为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都有搜集个人信息的功能,甚至有的还会自动开启,后台静默工作。尽管用户对某款服务心血来潮只用过几次,但相关系统采集的信息量却非常惊人。大部分用户认为只要自己删除相关应用,就会结束这项服务。但实际却不是如此,被删除的只是应用,其采集的个人信息却永远留存在平台手中。

  因此,注销权最大的适用效果,就是将平台继续采取的可能性与采集的现存信息予以彻底删除,断绝非用户使用状态下的信息采集和存储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注销权是个人信息合法使用中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有效延伸。

  从平台责任角度看,平台应承担告知义务,开设专门注销渠道,不能在注销时过度采集用户信息,在用户注销之后应即时删除所有相关个人信息。这里提到的个人信息是按照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有一些信息属于大数据信息,即直接或间接都无法确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大数据信息性质为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于采集者和处理者,不伴随注销权的形式而消灭。

  特别需要提到的,就是个人信息经过一定“脱敏”处理后,可以变成大数据。按照现有规定,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有一定标准,在个人信息脱离标识化后,仍保持一定的业务关联性和商业价值。就目前看,数据脱敏标准仍未统一,未来可能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会出台进一步的实施标准。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