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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构建“刑事司法案件事实情景”
2021-10-26 12:01:00  来源:检察日报

  司法判断的全部过程,是在证据的基础上构建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在事实认定及审查阶段,依靠客观的证据审查技术及标准,就可以直截了当得出合乎案件事实真相的法律事实结论。对于特殊案件,司法人员对于案件事实细节的关注、证据的采信等,受司法人员个体价值理念的认识指引,必须引起足够的注意。从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过程中,司法人员的个体价值判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对在案证据价值、属性等的认定受到司法人员主观认识的影响。从正向的角度看,在正确价值判断指引下,能够正确使用在案证据,进而建立起符合法律精神原则和客观实际的法律事实,就能顺理成章地得出正确的裁判结论。从反向的角度来看,在错误的价值判断影响下,事实的认定就会出现偏差、错误。近年来,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心理学研究成果倍受关注,例如在证据认定中就存在“证实性偏见”“隧道视野”等心理学现象。这些心理偏差,说到底就是在价值判断的影响下本应沿着严谨认知路径开展下的“位移”,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偏离了事实真相。

  二是由于司法人员关注点不同,案件事实所呈现的面貌便会不同。在涉及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特别是正当防卫、意外事件等牵涉到伦理情景的判断上,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解读,对证据的“截取”,使得何者将成为法律事实的组成成为不确定因素,这些与法律规范的适用交织在一起,最终决定案件处理结果。从正向的角度看,对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等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事实情节等给予同等关注,严格贯彻客观公正立场,有利于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从反向的角度看,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司法人员不去关注那些细微的事实、情节、细节等问题,可能会使得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被不经意间忽略掉。在貌似充分论证的案件处理结论背后,掩盖了事实认定上的偏差与疏漏。

  建立刑事司法案件的情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事实认定中的价值判断,避免悖谬结论的出现。关注并构建刑事司法案件的情景,有助于克服司法人员所形成的思维偏见和认知惯性,避免对社会大众普遍价值诉求、道德情感认知上的“无动于衷”。

  首先,司法案件情景的构建是基于客观事实,应从参与人多个角度进行推演。在一些复杂案件中,牵涉到价值判断、法律适用难题时,司法人员不仅应当关注法律真相,而且应对案件发生的各种背景进行全面客观关注和评价,建立起符合具体案件情况的司法案件的情景。也即,案件推演不再沿着单一的时间主线演进,不仅包含时间、地点、主体、行为、后果等简要事实要素,还包括行为人行为性质、动机、目的、情理、影响等,要根据这些情节建立更加立体的案件发生情境。在云南丽江唐雪反杀案中,检察机关认定唐雪在特定的情景中,实施反杀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是对案件发生的背景、情节、动机等进行了充分阐述论证,得出妥当结论。如果仅仅依据造成的死亡后果进行判断,无疑是司法机械主义。案件情境的建立,对于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司法案件的情景,意在提醒我们,对有罪的案件事实予以关注的同时,对那些可能导致无罪、罪轻的细节、要素等,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并进行法律上充分的论证,确保案件具有更多评判维度。

  其次,司法案件情景的构建主体是司法人员,服务于正义实践。从这个角度讲,司法人员应当能够根据在案证据建构起案件图景,内心形成清晰明确的案件脉络。对于整体或者部分案件事实不清晰,难以形成内心确信时,需要进行格外关注,通过补充侦查等多种法律技术手段解决。此外,要完成案件情景的建立,需要司法人员拓宽多学科知识视野。如果不具备跨学科知识,以及对社会现象保持开放性的认知态度,可能对很多犯罪现象的发生背景、原因无法进行有效的认知判断。司法人员要到案件情境中推演论证,不仅提高了在思考上的“投入”成本,而且需要严格恪守中立义务,避免感性因素不当影响司法办案。

  最后,对于案件事实已然呈现,解读案件事实要素是司法案件情景构建的关键一步。在案件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解读”中,所选择的对象,要对还原行为发生的动机、目的、情由、环境、过程等行为人内在与外在的层面,进行全面合理的陈述、还原。要防止在其中仅仅截取行为发生的几个简单要素(时间、地点、主体及其行为、后果等),得出法律事实的结果。如果根据这些简单的要素进行判断,那么我们会发现,绝大多数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无一例外地会得出有罪的结论。对于刑事热点案件,对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要求司法人员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这方面,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毁坏财物案中,检察机关的一审、二审的公诉意见就是很好的例证,对诸多情节进行了事实及证据的充分回应,使得案件发生的相关情景得以全面如实还原,为依法公正裁决本案打下了坚实基础。

  案件情景概念的提出着眼于司法人员专业认知能力的提高,意在提示司法人员避免单一的线性思维模式,防止思维认识的过度自信乃至狭隘和偏执。司法人员不应仅仅注意纯粹的证据学、部门法学等的学习,在逻辑学、价值学等也应有相当的修为。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