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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应纳入司法鉴定制度
2022-06-22 11:15:00  来源:检察日报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与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关系重大,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它虽然与鉴定意见有相似性,但并不属于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长期以来并不真正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当下更面临严峻挑战。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制度包括主体及认定结论,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价格认定机构、价格认定人员及认定行为的性质备受质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颁布15年,应适时将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纳入司法鉴定制度。具体建议:一是鉴于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国家价格认定管理体制的特点,现行价格认定的隶属关系不变,仍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管,但在涉案财产认定业务上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二是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相应条件,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三是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具备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应条件,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不得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四是价格认定机构及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展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应称为《价格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人员应当签字。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价格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经法院依法通知,价格认定人员应当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