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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检察智慧做好民事检察和解
2023-01-19 15:31:00  来源:检察日报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司法办案活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应当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检察智慧做好民事检察和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创新社会治理。

  一是要秉持“定分止争”实质公正理念。讼,争曲直于官有司也。民事诉讼是民事活动当事人寻求公权力裁判、实现权利救济的法律渠道。民事检察处于诉讼末端,按照最高检领导“不能止于程序办案”的明确要求,民事检察办案应当坚持把矛盾化解理念贯穿始终,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定、止”在检察环节。第一是要细审微查,对有和解可能的案件,首先是要全面吃透案情、了解纠纷背景、掌握核心诉求,积极评估、寻找和解空间;第二是要寻机借势,选择“天时、地利、人和”的和解时机,因势利导当事人理性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消弭纠纷;第三是要全程贯穿,即在案件受理后、调查核实期间、提出监督意见前后等各环节开展和解。如在办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中,四川省、市两级检察院采取“抗调结合”方式,在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后的关键程序节点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为两起旷日持久的关联民事纠纷画上句号。

  二是要优化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机制。囿于现行法律对民事检察和解无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效果和需求看,当前应当从工作机制入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和解的知晓度、认可度和信任度。第一,探索效力保障机制。为解决民事检察和解效力的先天不足,四川省法院、省检察院正联合开展《社会治理视域下检法协作促成和解机制》课题攻关,探索建立民事检察和解与法院审判调解、执行和解的衔接机制。第二,优化程序机制。如可以运用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公开说理等“以公开促公正”“阳光检察”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降低当事人心理预期、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从而推动和解进程。第三,细化操作规则。如四川省广元市检察院制定《民事检察和解息诉暂行办法》,强化和解评估、细化和解流程、监督和解履行,引入法律援助中心等第三方参与,促进和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三是要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机制。当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调解等均属于消解社会矛盾的方式和路径。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应当主动对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借力、借智开展和解工作。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