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职能是非常重要的司法职能:捍卫各方的独立性,维护公共自由,作为司法裁判活动组成部分的追诉适当性的裁量,参与司法机构内部刑事打击工作方针的制定。
□从检察官角度来看,其政治角色与司法角色之间的桥梁作用是检察机关逐渐发展形成的全新职能,为了更好地履行这项职能,他们必须要拥有归属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法院与检察院相分离这个话题很自然地出现在当时接受我们访谈的所有检察官的论述中,当检察官谈及职业展望时他们都会提到这一点。几乎在所有情况下,检察官对此都持否定态度,因为这有可能使其丧失司法官员身份,以至于他们看起来有些过度防御。
检察官的防御态度
事实上,工作几年之后司法官可以轮岗,从一个岗位转向另一个岗位,但接受访谈的检察官很少提到这一点。而从检察院到法院的职业轮转有时候会被部分接受访谈的检察官提及,被认为是一种必要措施或者职业待遇。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接受访谈的所有人(包括反对职业轮转的人)都认为这种职业轮转是司法官群体分裂的最初举措,会导致检察官被驱逐出司法官系统,降低公务员地位。因此,大部分检察官反对这种做法。接受访谈的所有人都认为,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不可逆转的变革,使得检察院完全处于司法部领导下甚至是内政部领导下,会丧失其司法地位或者司法官地位。
接受访谈的检察官们试图分析可能导致他们失去司法官地位的根源,他们所归结的原因,有的非常明确,有的则隐晦不清。他们所看到的是一种逐渐走向抗辩式模式的演变进程,也就是英美法系的模式,检察官职能限缩为一个公共控诉者的角色。这种改革模式造成许多不良后果,他们为这些观点提出一系列论据,旨在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改革。所有这些论据构成对检察官职能理念的回顾与概括,检察官的职能是非常重要的司法职能:捍卫各方的独立性,维护公共自由,作为司法裁判活动组成部分的追诉适当性的裁量,参与司法机构内部刑事打击工作方针的制定。至于检察官们参与行政机构公共政治范围内的活动,只有检察官完全独立自主地代表司法权威的时候,他们的参与才具有意义。这些论据来源于他们在司法体制中的定位以及检察院日常工作中职能的有效性与统一性,也来自检察院在与外部机构交流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这种角色定位令检察官致力于捍卫他们的独立性地位。
大部分检察官很大程度上对改革前景持相当防御性的态度,他们认为改革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将检察官分离出司法官群体,培训学院也会各自分立。省政府化、公务员化问题或者被驱逐出“司法宫”,都展示出一种悲剧化的灾难性场景。
检察官的职业规划
从职业群体社会学研究的视角看,检察官们反对分离的非常强烈、非常直白、非常明确、非常公开的立场充分表达出一种诉求,那就是要求享有类似于医生、法官、建筑师的职业独立自主性,以此消除去职业化过程的恐惧,这一点可由他们所不能忍受的“公务员化”这样的修辞予以证明。检察官所使用的论据整体上属于法律基本原则(具有宪法价值司法独立性、捍卫公共自由的保障,法律平等性理念)以及他们所遵从的职业道德价值观。这一点很自然地回应了建构作为司法官员的检察官们职能的模板——法律。但是对于社会学家来说,他们研究的并不是法律而是社会机构之间的关系,显示出对基于自身职责而具有能力的社会组织独立性价值的看重。
这种职业群体研究回应的是多方面的理念性要素。首先是独立决定职业归属以及自行决定他们在职业群体中的流动性。此外,他们可以实施自行选举原则,也就是职业群体成员的任命和晋升可由成员内部自主选举决定。他们的理由基于非常强大的职能,基于职业道德的基石,基于他们的职业实践,基于精深的知识储备,基于所有人都承认的法律。这种职业能力围绕着权力展开,也就是司法权力,司法权力决定工作范围。这种司法权力来源于职业群体的责任感,向整个社会保证检察官有能力良性运用手中的权力。职业群体的独立性需要群体身份认同,身份的概念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指群体内部成员地位相等(职业身份);另一方面,需要有群体内部的身份认同(职业道德)。驻最高法院检察院总检察长的论述观点鲜明:检察机关应该完全独立,为了摆脱上级在任命和职业晋升方面的把控,应该对决定检察官的任命与晋升的权力交由职业内部机构(当前是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来负责。他的观点并不否定由政府机构确定检察机关的工作内容,仅表明要保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免于因不服从司法部而遭受到职业晋升等方面的惩戒,惩戒会令检察官服从政府。这种保护将给予检察官在集体责任基础之上的职业独立性,集体责任是属于不断增加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接受负责独立性保障的机构之监督。
这种职业理想不仅仅是带有防御性的言辞或仅仅应对改革。自1980年起,法国检察官致力于推进检察机关工作现代化改革。在检察机关内部,围绕刑事打击方向引领的权力,全新的职能领域不断拓展,这种职能范围拓展的内在逻辑主要是司法专业性。虽然他们的全新工作机制最终得到公共权力(行政权力、立法权力)鼓励,但是在最初试点阶段,并没有得到司法部的支持。最早试行这些创新举措,推崇检察机关现代化进程的检察官“先驱”们,事后大多获得检察系统内职业生涯的晋升,但最初他们并不确定会有这样的结果。驱动他们勇于尝试的不可否认是个人职业抱负,但不仅仅是个人职业动机,也是职业责任感影响的结果(彰显检察院的司法官员的职业价值)。他们中的一部分人遴选至司法部工作,其他人仍然留在地方检察机关内。回归职业性的立场着重强调专业化,理解职业发展甚至个人魅力,正如:为了职业发展的需要,倚靠个人工作能力可以确保政治中立性。
因此,检察官行为的独立性与地位独立性一直是司法改革的中心内容。这并不是因为立法机关未关注检察官工作以及地位的独立性问题,立法机关制定出很多推动刑事打击政策的全新方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三条道路,在城市范围中的司法干预,在本地公共安全领域公民参与等)。这里存在二者的妥协,一方面是检察官发挥职业能动性的策略,另一方面是各级政府对刑事政策的重新调整。对检察官来说,整个过程是其职业价值被承认的过程,同时也是强化检察机关在政府面前所享有的地位独立性。而法官们将检察机关改革的过程理解为其逐渐服从行政权的过程,这令检察官们感到沮丧。
但是,从检察官角度来看,其政治角色与司法角色之间的桥梁作用是检察机关逐渐发展形成的全新职能,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他们必须要拥有归属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他们认为检察官身份礼仪性范畴之外强调司法职能和司法独立性的标志也是他们行使职务所必需的。
这种司法官员群体与司法地位排挤检察官的前景使检察官围绕着其现有身份强调身份归属的问题。很多接受访谈的检察官都承认,他们之间缺乏沟通也缺乏检察官群体的观念。检察院实际上是一个很小的“世界”(借用一本著名小说描述的),尤其是总检察院层面,这有利于减弱上下级层级关系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检察官们可以一同分享经验的机会越来越多,比如,驻最高法院检察院总检察长召集的地方总检察长会议,司法部长召开的会议,司法官学校组织的职业培训,最高司法官委员会的选举等。这些活动都是定时举办的,共和国检察官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机会,公开讨论他们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从而加深彼此了解,构建关系网络。
司法官员内部“自己人”的这种亲密关系在总检察长会议中达到顶峰。这是一个官方的平台,各地总检察长可以定时聚集,共同商讨检察机关运作机制有关的重要议题,司法部长也会就检察机关相关问题在会议中发表意见。共和国检察官认为,他们作为检察系统的中层领导需要处理大量上级布置的任务,却没有设立这样的交流平台简直就是一个悖论。他们这些想法的确有根据。因为这种困境的存在,同时也因为检察官需要处理的关系日趋复杂,一些检察院的领导认为,建立共和国检察官会议是一个正当合理的事情,有利于为中层共和国检察官的研讨交流提供更加稳定的制度,帮助其构建具有制度支撑的人际交流网络。
2002年最高司法官委员会举行年度选举会议过程中,共和国检察官会议方案由21名检察官组成的一个小组提出。这个方案遭到总检察长会议与司法部的反对,认为该会议并非正式成立的官方机构。然而2006年,司法部最终认可该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该会议吸引了全法逾三分之一共和国检察官,包括法国规模较大的一些检察院。该共和国检察官会议也发挥与司法部对话平台的功能,针对他们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但是该机构不具有司法部官方机构的合法身份。很多检察官认为,该机构能够发挥抵御未来可能发生的司法官群体内部分裂的工具性作用。
共和国检察官会议的成立展示了长久以来改革历程跨越一个全新的阶段:检察机关的领导们可以将其工作经验、职业技能以及身份独立性等成果沉淀下来。不应该将其作为一种行业保护主义团体,因为会议宗旨并不是建立独立的检察官职业群体,而是力图帮助检察官保护其司法官群体。整个历程的确能够体现检察机关专业化的特点,因其主要目的是以更好的方式定义检察官多重职能。
但是,共和国检察官会议也被某些人(例如法官)质疑,他们认为这是一种试图加强检察官与行政机关之间沟通交流的制度,实际上强化了检察官混合式的地位,而他们这种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桥梁角色可能会干扰法官独立裁判。
(本文摘自《域外检察译丛》之《法国检察官:司法使命与政治功能》一书,译者为刘林呐、单春雪,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