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检察机关要抓住运用模型方法推进法律监督全面深化变革的契机,善于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多跨场景连接数据,同时充分挖掘检察机关内部数据,积极借鉴先行实践单位总结出来的好方法和好经验,通过数据整合提升数字检察整体发展水平。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发展,通过各类数据分析工具,探讨、阐明社会运行规律,进而达到对认识对象进行深刻认知的目的,促进了计算社会科学研究蓬勃发展。具体到法律科学研究,往往广泛采用博弈论、系统动力学等模型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技术化”解释和探索。其核心理念在于,法律制度运行中引入“模型”分析工具,针对数据对象实现有效的“算法”体系建构与实现,从而达到以“数据化”体系模拟实际法律制度运行的目的。基于上述背景,在数字检察建设中深入分析“模型化”工具运行的基本原理以及实现路径,实现以“模型化”带动“数字化”建设的基本目标,对于推动检察“数字化”理念转型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检察“模型化”理论的体系构建
尽管法律模型的应用领域和研究不断增多,但学界对模型化解释方法在法律科学研究中角色和作用的理解还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为什么能够以算法形态准确地预测法律规范系统运行的模式存在质疑,并对模型化方法进行法律制度建设的可行性存在担忧。具体到检察制度本身,并非是一种直接意义的“模型化”存在。两者之间如何实现制度耦合的关键,在于如何构建检察业务“模型化”基础理论及其实现的可行性问题。
运行机制的系统化。传统法律制度研究中,其核心命题是“本质主义”,即锲而不舍地追问法律制度价值本源与意义。而现代法律科学分析方法往往基于运行机制的系统构建。特别是系统法学认为,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个系统,任何法律制度包括来源要素、主体要素、对象要素、运行要素及保障要素等都是一种形态性的存在。基于系统论视角下的数字检察运行机制研究也应当遵循相似的规律,即结合检察权要素分解内部结构,通过系统功能分析揭示检察权运行基本特征及其属性特点,从而为“模型化”实现构筑坚实基础。
业务流程的抽象化。法律模型化理论方法的核心思想在于从系统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系统和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去综合地、精确地考究对象,以达到最佳处理结果。而作为数字检察建设的关键环节,模型化过程需要进一步将作为整体的系统分解为要素,同时关注作为系统存在条件的环境,以及系统、要素和环境之间的整体性、关联性、动态平衡性等特征,从而探寻检察权运行结构与功能之间的深层联系。
解释工具的数字化。模型本身在于通过数字方法去发现和阐明一个要素清晰、结构稳定、运行高效的体系。通过模型与数据的处理来解决现实社会活动的运行规律,关键是如何将现实的复杂性转换为模型体系架构。因此,对于检察制度而言,其模型化的关键在于依据检察权性质和特点,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实现路径将法律监督权力结构、运作程序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呈现,从而为其数字化转型提供理论支撑,进而建构和确立一个以稳定的数量化为特征的对象体系。
数字检察“模型化”路径的运行模式
数字检察过程本身在于以模型化方法通过数理逻辑的分析工具,对现实世界运行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解读,探寻如何把抽象的数据体系与具体事实牢固“焊接”在一起的运行模式。因此,在检察权“模型化”实现过程中,如何确定系统结构与运行特征,从而实现以模型模拟方式开展相关检察业务工作,成为数字检察建设的关键性问题。
对象体系的“场域形态”转型。“模型化”本身是基于概念、符号、算法等进行“场域”转换。其认知过程是将传统文本形态的形式逻辑,转变成为以符号化、体系性及数字化为形态的逻辑体系。此时,“模型化”过程的关键在于建构与现实事物运行特征相关联的解释体系,通过对目标系统的近似表征,使得模型对象与现实世界之间在结构特征、因果特征等方面具有共同运行特征。因此,正是基于法律模型和现实社会行为的运作关系所具有的“同构性”,使得通过模型为工具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成为可能。
运行流程的“工具形态”转型。数字检察的模型化趋势,其本身在于通过数据的模拟创造出一个理想化和简化的抽象结构,用来摹写现实检察权运行的基本活动。此时,模型数据库的结构或语法创造了不同信息要素之间的诸种关系。但从形式上看,数字化模型体系本身是一个符号集,甚至可以说是一个由0和1组成的数字集,只有通过反映它所表征对象才能赋予其意义。换言之,高度抽象化的模型体系需要有效的数据定义和算法建构才能对现实问题逻辑性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以一种新的模式体系实现对法律运行过程的预设和判断,进而达到在模型体系中模拟现实社会法律运行规律的目的。
调整模式的“耦合形态”转型。如果单纯是一种模拟,法律监督模型本身的作用就极其有限。作为一种具备协调功能的运行体系,模型化过程本身必须具备对现实社会活动进行调整和规制的作用。即法律模型的调整过程体现在通过数据库掌握不同信息单位之间的关系,从而在数据层面实现对社会行为体系的建构。而在现实检察权运行过程中,通过数据库与外部对象的同步运行,可以实现以数字化方法调整现实社会运行的目的。即通过检察模型内部信息结构的建构以实现模型体系对现实法律关系的调整和规制,从而达到以模型工具规范社会运行活动的目的。
数字检察“模型化”建设的实践探索
以“模型化”方法对一项传统理论进行加工和改造,应当为模型工具与法律运行对象的结合找到切实可行的衔接点。从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看,模型和对象的真正整合并非易事,模型和数据的整合则更为困难。因此,对数字检察及其运行机制的模型化体系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突出重点,以“关键模型”带动数字检察体系化建设。加快推动数字检察建设从“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个案办理式监督到“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类案治理式监督模式的转换。例如,山西省检察机关深化运用“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类案治理、融合监督”的大数据检察监督路径,通过重点模型的开发与应用,力争发现一类问题、办成一批案件、促进一域治理,实现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从而全面提升检察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社会高效治理。
突出实效,以“核心算法”赋能数字检察应用化建设。与传统文本逻辑的分析方法不同,“模型化”的分析模式能够将原型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以更加纯粹化和系统性的形式表达出来,这种处理过程与传统分析方法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以算法对数据的处理代替了逻辑对概念的分析。因此,数字检察建设关键在于如何发现既能准确表征又能有效模拟该系统演化规律的算法体系。此时,在模型设计过程中检察权运行的核心算法体系的设计与开发就成为重中之重的任务。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模型开发主要集中于数据的处理与分析阶段,对于算法本身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加大相关问题的预研力度,确保在重点算法设计中取得关键性的技术突破。
突出融合,以“数据整合”衔接数字检察协同化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抓住运用模型方法推进法律监督全面深化变革的契机,善于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多跨场景连接数据,同时充分挖掘检察机关内部数据,积极借鉴先行实践单位总结出来的好方法和好经验,通过数据整合提升数字检察整体发展水平。各业务部门既要加强协作配合,也要敏于发现其他检察业务问题线索,从而通过“模型化”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的实质性融合。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山西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