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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与习惯法在古代民事审判中的协同共治
2024-05-23 11:02:00  来源:检察日报

  有日本学者反复强调,明清时期的中国古代国家法并不调整私法关系,而是听任民间习惯法自由地规制这种关系。事实上,以君权为核心的政权系统和以族权为核心的家族系统是贯穿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两个组织系统,二者的统一性和互补性决定了正式的成文法与习惯法之间尽管存在着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上的诸多差异,但却非常有效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协同共治的基层治理体系。

  明清时期的乡官多为地方大族所控制,甚至直接由族长担任,村庄被纳入到家族的管理范围,族规起着规范的作用。控制乡村事务的家族通过承担保障税赋征纳、维护地方治安等责任来表明对官方成文法的遵守;国家则通过准许家族控制下的乡村自行处理日常事务而承认民间习惯法的规范作用。古代社会的许多族规都曾规定,族内的斗殴、户婚、田土等一般争讼都要由族长解决,不许擅自告官。当然,乡村或宗族的自治并不排斥国家成文法,相反,习惯法总是寻求且实际获得了官方的支持和保护。朱熹制定的《家礼》规定了宗族建立族田的办法,并称应当在族田建立后“旨立约闻官,不得典卖”。显然,向官府报告的目的是将族田情况存档备案,以便在族人违反族田不得擅自典卖的规定时获得官方保护;而作为宗族内部非常严厉的处罚则是将违反族规或违法的族人送官究办。如此说来,国家成文法可以说是民间习惯法的后盾。在告官前,宗族通常要将被送官的族人削族,意味着被送官者失去了宗族的支持。一旦失去了宗族支持,此人定会受到国法的严惩。官府的成文法和宗族的习惯法互为补充所带来的双重威慑力足以确保基层安定。

  明清时期的国家成文法对民事规范较少,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民事规范的缺失。大量的民事活动是由习惯法加以规范,官方则通过审判对这些习惯法加以认可,以强化习惯法的约束力。清代的州县自理案件即是如此。“州县自理”是指那些经过州县长官审理并作出判决后,除非当事人上诉,便不需要再报送上级官府覆审的案件,即州县具有终审权的案件,主要包括民事案件和微罪案件。“州县自理”的裁判依据主要是“情”和“理”。在无成文法可依,或不需要依据成文法的情况下,当地的习惯或习惯法却是州县官员衡平案件是非的重要尺度,即使是“恶习”也无法忽视。例如清代有一较为典型的依习惯法裁判之民案:被告陈传福与陈宗泽合佃,交田主原告卢上达押租钱二十二串,同时付了其上手佃户“溜庄钱”。在该田变更佃户过程中,陈传福和陈宗泽声称要收回“溜庄钱”一百余串,否则不予交田。湖北东湖县令熊宾在审理后查明,根据“此处土风”该田的“溜庄钱”应为七八十串,因而断令原告卢上达出“溜庄钱”八十串,外给押钱二十三串,而后才令被告陈传福和陈宗泽交田(【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溜庄钱”涉及永佃权,但清代成文法始终未明确承认永佃权的合法性,一直视“溜庄钱”为民间恶习。即便如此,湖北县官的审判依然要对其加以考量,足见习惯法之于基层民事审判的重要性。

  由此说来,明清州县官员的民事审判构成了连接成文法与习惯法的中间环节。不论是适用成文法还是习惯法,官员都要以共通之“情”和“理”来作为裁判基础,因为审判均以劝教为目的。通过对习惯法的裁判援引,赋予了习惯法官方的效力,其作为法的强制性特征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州县官员已然对适用成文法和习惯法的界限了然于心,他们通过区分案件来选择法源。从清光绪年间县令樊增祥所遗留的判词来看,州县官员对基层案件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凡想管之案就可以且能管,哪怕是芝麻大点的小案;但凡不想管之案就可以且能不管,直接交由相关人员调解销案,哪怕是十分重要的大案。可见,州县审判在协同成文法与习惯法的适用范围上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甚至会对官方审判与民间自治之间的功能划分产生影响。总之,在基层民事司法活动中,州县官员使国家成文法和民间习惯法和谐地共存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之中,真正做到了协同共治。

  就中国古代的民事习惯法而言,因古代农业社会沉重的人口负担、有限的土地和低下的农业产出,使得土地成为紧缺的生存资源,地权交易在古代始终较为发达,土地交易更是频繁发生。因此,在地权以及与地权相关的财产权(包括房产权)交易中,中国古代产生了大量有关财产权的习惯法。伴随着土地交易的盛行,一些商业交易习惯也开始出现。例如四川自贡地区盐业的发达使得合伙契约大量出现,合伙习惯法便逐渐成型。综合而言,以上揭示的正是明清基层官员在民事审判领域如何认知传统习惯法,并且在传统政法架构下谋求习惯法与成文法协同共治的努力。当下的我们更应该注重传统习惯法对民事审判的功能和意义,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发掘习惯法与成文法协同治理的智慧,由此把握好基层民事审判变革的正确方向。

  (作者单位分别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金融学院保险学院)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