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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契合能动司法检察理念
2024-06-24 16:13:00  来源:检察日报

  □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是指数字检察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主动、高效地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提升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领域监督工作质效的法律监督新理念新方法新形态。它与传统法律监督方式应当是互补的,二者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职能都是有效的,只是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在新时代背景下更具活力,但并不是据此摒弃传统法律监督方式,二者统一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

  数字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四大检察”的重新定位,以及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引入带来了法律监督的流程再造,亟须重新审视我国的法律监督理论以洞察当前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法律监督实践,并以理性的精神重塑新时代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的提出

  近年来,全球化和经济压力导致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的检察官角色和职能产生了新的转变,呈现出检察官权力日益增强的特征。在我国,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的定位也日益清晰。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形势新制度新问题之下,大数据法律监督等探索在实践中应运而生,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新理论。

  (一)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的内涵。所谓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是指数字检察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主动、高效地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提升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领域监督工作质效的法律监督新理念新方法新形态。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区别于传统法律监督观的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发挥了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改变了传统监督模式下检察机关被动监督的局面。尤其是目前部分地方司法机关联合探索搭建大数据诉讼平台,借助数字检察系统,通过案件数据碰撞,发现各类型诉讼案件流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制发检察建议,实现检察机关在事前阶段的主动监督。二是相较于传统法律监督观,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更具广度和深度。在广度上,主要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实现扩展和突破,这种范围的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单一层面上诸如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领域内的新兴、疑难问题等,还表现在双向甚至多向层面上的交叉复杂案件。在深度上,检察机关在发现问题之后,继而开展数据挖掘、数据碰撞、线索追踪、监督建议、提起诉讼等工作,这在深度上超越了传统诉讼监督手段。三是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更强调与各机关之间交流协作。数字检察背景下,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与各机关共同致力于解决问题,检察建议在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下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数字时代法律监督的新趋势。近年来,检察机关面对日渐增长的智慧司法发展需求,努力探索推进数字检察工作。首先,数字赋能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迎来变革。当下,随着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检察领域的逐渐运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空间和深度上均得到质的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理应借势、借力数字技术的发展,有效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的现代化。其次,检察人员的办案理念产生新的变化。数字检察战略下大数据平台的开发和运用,使得诉讼全流程清晰可见,极大地扩展了检察人员监督的面向,对检察人员的监督思维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呈现协同式趋势。数字时代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不再仅局限于自身,而应加强与其他各机关的交流与协作,应当在数字检察战略下,融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逐步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其他各机关配合的法律监督新模式。

  当下,在数字检察战略下,既不能固步自封,又不能盲目冒进,这需要继续在理论上思考如何创新数字时代的法律监督理论。笔者尝试提出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这一新理论,试图支撑并解释检察机关在数字时代完善法律监督职能的新趋势。

  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的理论基础

  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源自大数据法律监督等检察实践,回应了当下检察体制改革的时代探索,有助于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质效。这契合了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并且与传统法律监督方式并不抵牾。

  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契合能动司法检察理念。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既根植于我国长期的检察实践,又紧密结合当下新形势。相较于法院,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并享有监督法律实施的职权,其具有发挥能动性的广度和深度。当下,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在司法领域的反映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消极司法(司法克制主义)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发挥主动性,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能动司法检察观的提出不仅是检察机关回应时代需求的重要表征,同时也符合其追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具体到法律监督职能上来看,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在理念上与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深度契合,是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体现。

  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有助于推进法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科技兴,则法治强。现代数字科技已经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制度等领域的一套紧密联系、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指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二者是有机整体,是从整体上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的有效方式。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了善治的创新机制。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包括监察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党内监督等,是保证法治运行的重要标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中理应肩负起更多的职责,这就需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法律监督权运行体系。

  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至少在两个层面上有助于推进法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符合深化法治建设的要求。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达四十余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现阶段的重要任务应当是逐步深化法治建设,推进“实质法治”建设。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强调发挥检察机关能动性,正是走向“实质法治”的体现。第二,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符合新时代数字法治和智慧司法建设的要求。数字法治和智慧司法建设在新时代愈显重要。2018年,最高检发布《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全面实现检察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应用化、智能化。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立足于数字检察系统建设,是在大数据背景下创新法律监督的有效指引,是数字法治和智慧司法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领域的重要体现。

  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与传统法律监督方式并不抵牾。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的提出并不必然消解传统法律监督方式的合理性,二者之间是一种并行不悖的关系,而非排他式的关系。传统法律监督的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具体个案,以这种获取线索的途径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能够保障监督的具体成效,实现监督的精准性。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则不同,它更强调从类案治理的角度,利用数字检察系统,主动发现同类问题,继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因此,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与传统法律监督方式应当是互补的,二者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职能都是有效的,只是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在新时代背景下更具活力,但并不是据此摒弃传统法律监督方式,二者应当统一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

  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之完善

  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意味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冲击力和影响力,在肯定数字时代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的正向作用的同时,要防止其可能带来的问题。

  以法定主义厘定法律监督的权力框架。虽然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强调发挥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但其能动范围应当是有边界的,应符合法定主义之要求。具体来看,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的检察机关职权范围为其划定限度。因此,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应当以此权力框架为边界。

  依据比例原则为法律监督设定理性限度。检察机关自身应当以比例原则设定积极主义法律监督的理性限度。首先,应当以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为要求。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启动监督工作时应当以解决现实问题,进而促进社会治理为目的,采取的监督方式应具有妥适性,而不应当基于权力扩张目的或其他缘由等开展工作。其次,应当以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为要求。法律监督方法的选择应当是能达成监督效果的必要方式,即选择使用对当事人的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经过审慎地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后再采取相关措施。最后,应当以比例原则中的均衡性原则为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时,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完善数字检察系统建设。完善数字检察系统建设可以考虑从两方面入手:第一,加强与各机关各部门的交流协作。加快构建区域内各机关办案数据共享机制,搭建数据存储平台聚合公安刑事诉讼数据、检察院办案数据、法院裁判数据等公检法业务数据,以及市场监管、社保、卫生等机关的行政执法数据等,从而拓展法律监督数据来源渠道。第二,在检察办案人员选任上,可考虑招收部分复合型人才,这样不仅有助于法律监督数据平台建设,而且在运用上也能够增加能动性和准确性。

  综上,数字时代的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能够彰显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促进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此同时,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可能带来新的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诉讼活动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深度有所增加,监督决策和监督行为成为新的风险来源。监督与被监督、怀疑与信任、安全与风险常常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很难达成长期的平衡,这便需要通过持续的理性反思进行调适,也正因此,对于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的研究仍有很多值得讨论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文章节选自2023年第1期《中国法学》刊文《论数字时代的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标题为编者所加)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