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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界分组织犯罪中的从犯与协助组织犯
2024-10-25 10:09:00  来源:检察日报

  针对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犯罪,刑法设置了相关组织性质的罪名,例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组织卖淫罪等。为织密法网,对围绕组织犯罪衍生出的具有帮助性质的罪行,刑法还设置了其他协助组织性质的罪名,但不同组织犯罪衍生出的帮助性质的罪名所体现的立法技术不尽相同。有的是概括性设置,如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实施除组织性质行为以外的其他帮助性质行为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涵摄。有的是系统性设置,如妨害国(边)境犯罪,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之外,对帮助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依据行为手段和实施环节的不同,另行设置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及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等,这些为偷越国(边)境提供运输工具、文书证件等帮助性质的行为,其实质是协助组织犯。还有的虽然在罪名中不带有“组织”“协助组织”,但是罪名实质具有相当的组织性或协助组织性,例如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司法实践中,有必要从行为的具体样态出发考察犯罪有无组织属性,从罪名之间阶梯化设置的关系角度具体把握行为的属性归类,以便精准适用相应罪名。

  从犯罪行为功能维度区分组织与协助组织罪名。具体行为在犯罪活动中发挥的实际功能,对于罪名适用具有直接的判断作用。在具有一定组织化程度的犯罪活动中,犯罪人数众多,犯罪呈现明显的层次化。对处于不同层次的人员,判断其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质,既要看其在犯罪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也要看其实施的具体行为内容。有的行为人的角色在犯罪活动中可能并不突出,处于隐性状态,实施的行为也不多,但对于犯罪活动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具有较强的组织性质。有的行为人名义上在犯罪活动中担任较为重要的角色,例如是所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从来不参与具体犯罪活动,也未从犯罪中获取收益,仅仅是领取挂名性质的薪水,其行为难以评价为具有组织性,是否入罪处罚还需要客观审慎全面评价。正如“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组织”的界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系组织卖淫。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这些手段的目的都在于对犯罪活动中人的管控;组织行为的功能是管理或者控制,对犯罪活动的持续进行起到布局、控制、维护等作用。而“协助组织”表现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协助组织行为不具有组织行为的性质,其表现形式多为提供劳务活动,不计入犯罪活动的管控环节;其功能是为犯罪活动持续进行提供辅助性质的帮助。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组织”和“协助组织”行为的界定中,《解释》虽然都提到了招募,但对招募行为的理解要放在具体语境中予以阐述。具有组织性质的招募,不仅是招募人员,还要进一步管控这些人员;而协助组织性质的招募,仅仅是提供招募服务,对招募的对象并不进一步施加管控。

  从犯罪层级维度区分组织与协助组织罪名。组织性质的犯罪以分工协作的方式实施,组织性质罪名的从犯与协助组织犯罪在整个犯罪中都处于次要从属的辅助地位。是在主要犯罪活动的内部区分这种从属关系,还是在主要犯罪活动的外部相对独立地区分这种辅助行为,关系到组织性质的罪名(从犯)与协助组织罪名的适用。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分工也就越精细。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高度概括,为应对组织化的犯罪,当单一罪名难以容纳各种样态的犯罪行为时,罪名就有扩充完善的必要。介入主要犯罪活动的,处于较高的犯罪层级,客观起到投资、经营、管理、控制作用的,应归入组织性质的罪名;其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依法认定为组织性质罪名的从犯。犯罪行为溢出主要犯罪活动范畴的,处于较低的犯罪层级,系服务于主要犯罪活动的外围或者外部行为,例如接送涉案人员,在犯罪场所看家护院等,性质上虽然也是辅助行为,但因行为不具有组织性质而应依法认定为协助组织罪名。

  从证据查实维度区分组织与协助组织罪名。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是起组织作用还是协助组织作用,取决于证据证明,不能简单地以外在身份或职务等形式要素作出判断。一是注重从涉案人员的言词证据中梳理出犯罪活动的组织化、结构化、分工化线索,发现罪行孰主孰次。在提取言词证据时,要注意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涉案人员,对在犯罪活动中仅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且仅领取一般薪酬的,如果没有积极参与协助组织卖淫活动的,可不作犯罪处理,但在侦查时必须要求此类人员如实提供指证,以帮助甄别其他主要涉案人员的行为性质。二是注重提取涉案资金流水、账本账册等客观证据,从中发现犯罪收益的分配线索,有效锁定隐藏的犯罪组织者。现场侦破的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有时难以将犯罪活动的幕后组织者、管理者、控制者等组织人员一并查获,往往需要同时借助言词证据和反映涉案资金去向的客观证据进行印证,以组合式证明的方式穿透利益分配的重重迷雾,以此区分一般协助性质的犯罪与具有组织性质的犯罪。三是借助大数据模型比对有效甄别组织犯罪中的主从犯。无论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还是涉赌类罪名,相当部分的涉案人员具有明显的常习性,查获的案件蕴含关联线索,提示司法人员要对身份信息、行动轨迹等数据有敏锐的意识。实践中,检察人员通过收集办案中的数据信息建立相应的数据模型,进行数据的比对碰撞,甄选出异常数据发现异常信息,提示引导侦查人员进一步采取有效侦查手段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反馈共同研判,检察人员再根据证据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相应的立案监督或追捕追诉等监督措施,确保对全案人员行为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