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晶亮盗窃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晶亮于2021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至海门区解放中路某烧烤店前东侧,窃得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81元,后于当日上午销赃于蒋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刘晶亮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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