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开车却涉嫌危险驾驶罪,这怎么可能?近日,海门市检察院追诉了一名明知他人醉酒仍出借车辆的车主。
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周某某、杨某等人一起聚餐,期间喝了不少酒。晚饭结束后,虽然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想着反正只在乡下的路上开,不去市区,应该没有交警查到,抱着侥幸心理,周某某驾驶杨某的汽车回宿舍,杨某则坐在副驾驶上。
中途,周某某边开车边推扶副驾驶上左右摇晃的杨某,操作不当导致汽车撞向路灯杆,造成杨某受伤,车辆和路灯杆、绿化带损坏。交警赶到后,发现车上两人满身酒气,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171.6mg/100ml,属于 醉酒驾驶。同时,警方还查明,周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今年4月,周某某被海门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对案件全面梳理后认为,该案不应当仅仅起诉周某某一人。车主杨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杨某作为车主,在明知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喝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其驾驶,明显是在放任危险的发生。依据法律规定,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的共犯,应当追加起诉。
今年5月,海门市检察院以周某某、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22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驾驶者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车主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