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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连者的关押
2021-08-25 09:49:00  来源:检察日报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汇集了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人判词的法学汇编。大体编纂于宋理宗景定二年(1261年)。其中收录的宋朝官员吴雨岩上任伊始即发现,江南路的刑事案件,数饶州、信州最多,平常监狱羁押者常常有一百几十人,而且大多超期羁押。

  吴雨岩仔细调查得知,狱中人满为患,并非民众的顽固犷悍,都是因为官府不将监狱管理当回事。每每遇到死刑案件,一切都由吏卒操纵,随意扩大株连,长此以往,监狱中满是尸体。春秋之际,气候变化多端,疾病、瘟疫流行,很多无辜收押者因此病死狱中。

  目睹此情此景,吴雨岩痛心疾首,张榜公布各州县,切实破除弊端。限期一个月,如果拒不改悔,将官员与狱卒一并处罚。出榜公示,予以重申。受到迫害的百姓,允许到官府检举揭发。而他则始终昼夜不敢懈怠,每逢狱中羁押者案情确定后,就及时作出判决,有幸使饶州两个监狱,年初空无一人。之后,按照惯例,他计划在两个监狱举行祭祀仪式,以惩除邪恶、招致和谐。

  为减少监狱人员伤亡,历代监狱往往进行祭祀。《左传·昭公十八年》载“祓禳于四方,振除火灾,礼也。”孔颖达疏“祓禳皆除凶之祭”。苏轼诗《元祐三年端午贴子词夫人阁》云“旋开宝典寻风物,要及灵辰共祓禳”。

  让吴雨岩没想到的是,推吏等人并不喜欢这样,他们更希望狱中人多多益善,可以趁机敛钱,因此埋怨吴雨岩不应该快速断案,更不遵命进行祭祀。

  吴雨岩溯根究源,认为推吏们用心险恶,不可饶恕。发配处理两个推吏,胜过一万个和尚念经。如果律政清廉,何必再让和尚设道场作法、祭祀祈福?于是,吴雨岩将两个监狱领头的推吏汪仁、刘友,分别刺字,张榜公布,戴着长枷示众。17天后,将其押解到府,仍然发帖审问两个监狱的长官。

  狱卒靠山吃山,发犯人财的现象并非个案。吴雨岩由此及彼,查阅各郡所办案件,发现有追查证人,因为对提取的证言不满而杀人的,有因为将人羁押索要钱财而杀人的,有因为实施杖刑作弊,讨要钱财杀人的,还有随意捉拿无辜百姓吊打致死的。这些被追拿到官的,大多数只是证人,或者只是与案件牵连,他们受到调查、对证,本来是为证明自己,并非都有犯罪行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是受人连累,即使并非连累,也只有一罪。他们见到吏卒,就如同见到阴曹地府的牛头马卒,拳打脚踢,责骂唾弃,让人魂飞魄散,还被施行各种酷刑。狱吏对他们的所谓取证,无所不用其极。最厉害的是门留锁押,私自监禁,让其受冻挨饿,往往有生命危险,极易致人死亡。衙役们总是让监狱里熙熙攘攘,作为大发横财的资源。

  对于滥用职权随意羁押,宋初沿袭唐朝旧制。《唐律疏议》规定:“诸囚应禁而不禁,应枷、而不枷、及脱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递加一等;回易所著者,各减一等。即囚自脱去及回易所著者,罪亦如之。若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杖六十”。但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朝廷认为是处罚过轻,于嘉定十六年(公元1223年)规定:“诸囚不应禁而禁者徒二年,当职官知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被关留人越诉”。但刑罚的加重,收效甚微,并未能扼制随意羁押。方苞的《狱中杂记》描述的监狱腐败现象,在吴雨岩笔下已露端倪。

  正常情况下,监狱关押的应该是犯罪嫌疑人,但宋朝法律规定,证人以及与案件有牵连的“干连人”都可以收监羁押。证人与牵连者,没有明确的限定范围,衙役们因此扩大解释,株连无辜。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