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海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海于2020年12月8日17时57分许,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南通市海门区三德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东侧地段时,与沈某某驾驶、搭载郁某某沿三德线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沈某某、郁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海驾车逃逸。被告人刘海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刘海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海于2020年12月8日17时57分许,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南通市海门区三德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东侧地段时,与沈某某驾驶、搭载郁某某沿三德线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沈某某、郁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海驾车逃逸。被告人刘海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