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姜春花危险驾驶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姜春花于2021年6月20日23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丝绸路口地段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姜春花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姜春花危险驾驶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姜春花于2021年6月20日23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丝绸路口地段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姜春花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