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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案 护美好生活】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向网络暴力犯罪亮剑
2024-03-25 16:58:00  来源:海门检察

  3月22日上午,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潘德峰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一起网络侮辱案,海门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开林独任审判。海门区检察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区委网信办工作人员及相关网络从业人员旁听了庭审。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季某某为博取网络流量及关注度,以方言肆意谩骂等方式,在信息网络平台公然侮辱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被害人7名,发布侮辱视频45部,累计播放62万余次,转发1500余条,评论1900余条,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围观起哄,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并引发治安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海门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通过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直击

  庭审阶段,检察机关以证据为核心,通过法庭讯问、分组举证,围绕起诉书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流量可变现,人人皆可‘自媒体’的互联网时代,想方设法赚取流量、赚取利润本无可厚非,但要谨记‘只可道中取,不可邪中求’。”发表公诉意见阶段,潘德峰检察长从“守道”角度告诫被告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不可投机取巧,走歪门邪道。公诉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育被告人不应在网络上用低俗、恶俗的方言博取眼球,要做一个文明、善良、有正向贡献的网络空间参与者。最后,潘德峰检察长强调,“网络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对在网络上肆意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行为,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扰乱网络秩序,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的,检察机关将努力为被害人撑腰,坚决向网暴者亮剑。”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季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庭审取得良好效果。海门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季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庭审结束后,在“法润江海 净网东洲”南通市海门区“以案释法”自媒体座谈会上,海门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正股级检察员张彬分析了网络暴力匿名性、即时性、难消除等特点,对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判定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的标准进行了说明。

  下一步,海门区检察院将依法全面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链条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