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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握帮信罪认定标准
2024-07-24 17:06:00  来源:检察日报

  应当立足于补充罪名的刑法定位来适用帮信罪,即优先适用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相关罪名,在不构成上述相关犯罪或者无法证实相关犯罪的情况下,才认定帮信罪。

  本期“观点·案例”所研讨案例中,对曾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完全符合帮信罪的立法精神。本案的关键依据在于,曾某的上家没有到案,其与上家有无事先通谋、是否约定形成长期固定合作关系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在不成立诈骗罪共犯的前提下,认定为帮信罪合乎立法原理。

  2022年3月22日,《关于“断卡”行动中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中,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了帮信罪和相关犯罪的界分思路,即参加犯罪团伙或者与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以共犯论处;其他视行为手段和参与程度分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信罪。该规定为区分帮信罪和相关犯罪提供了重要指导,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依据。但是,《纪要》只限于涉“两卡”的犯罪认定。因此,如何一般性地区分帮信罪和相关犯罪,在理论上是一个亟待阐述清楚的问题。

  刑法增设帮信罪的目的在于通过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将之前实践中难以处理的犯罪帮助行为直接作为正犯处罚,从而堵塞处罚漏洞。通过帮助行为正犯化,可以较好地解决在网络空间普遍存在的行为主体一对多、犯意流通单向性、主观明知不具体的情况下,提供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归责问题。据此,帮信罪的规制对象包括以下两类:其一,行为在实体上不构成共犯,但确有处罚必要的。如在部分片面共犯的场合,由于我国刑法实体法上不处罚片面共犯,对于提供片面帮助并确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可以适用帮信罪予以刑事处罚。其二,共同犯罪无法证实的。如本案中,在逻辑上曾某与上家可能事先有通谋,但是在法律上,由于上家未到案而无法证实,不能认定为共犯,此时可以对到案的帮助者以帮信罪论处。

  笔者认为,应从帮信罪和相关犯罪的不同定位出发,实现对上述罪名之间进行理论上的一般性、整体性区分。帮信罪具有特定的规制对象,加之该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轻缓刑罚配置,该罪属于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相关罪名的补充罪名。因此,应当立足于补充罪名的定位来适用帮信罪,即优先适用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相关罪名,在不构成上述相关犯罪或者无法证实相关犯罪的情况下,才认定帮信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帮信罪和其他犯罪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无论是从法益保护、犯罪手段还是从行为发生阶段等角度,都无法彻底、清晰地划定帮信罪和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在法益保护上,帮助犯和实行犯侵犯的法益相同,很难加以区分。在行为发生阶段上,帮信罪和共犯都可以发生在事前和事中,帮信行为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同样可以发生在事后。行为手段上,相关几个罪名之间也无本质区别。如与上游网络犯罪相关联的转账、套现等支付结算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帮助行为,其行为手段相同。因此,从罪质上区分几个罪名的理论意图很难真正实现,反而可能使罪名之间的相互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其次,从罪质上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理论意图,确定不同罪名之间的位阶关系,明确帮信罪的补充定位,可以较为清晰地区分帮信罪和相关犯罪。帮信罪作为补充罪名,只有在行为不构成帮助犯或无法证实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适用,两者之间泾渭分明、界限清晰。有必要明确的是,在办案中要严格把握帮信罪的认定标准,对于无法认定为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不能一律以帮信罪论处。要防范帮信罪的不当扩张,避免沦为口袋罪。

  再次,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有的场合,帮助犯的刑期和帮信罪的刑期差异较大,如网络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重罪的帮助犯,基于实行犯的严重罪责,即使是帮助犯也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但只要认定为帮信罪,刑罚就可能大幅减轻。因此,在适用过程中,构成共同犯罪的,就应当以帮助犯处罚;无法认定为共犯的,再依法认定为帮信罪,真正做到罚当其罪。明确帮信罪的补充罪名定位,还可以防止出现刑期倒挂现象。如实践中以行为人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作为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重要标准,由于网络犯罪涉及的金额通常都较大,动辄升格到该罪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档次,造成下游犯罪被告人比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被告人刑期更重的倒挂现象。如果对帮信罪作为补充罪名加以适用,而不是机械地以某一具体行为手段来区分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可以较好地避免刑期倒挂现象的出现。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编辑: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