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莹诈骗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汪莹于2017年9月,虚构一堂姐“汪可兰”的身份,谎称给被害人李某某介绍对象,尔后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创建一微信小号,昵称“兰兰”,用“汪可兰”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微信上谈恋爱。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汪莹先后以家中小孩需要学费、家中老人生病、买东西、还债等虚假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帐的方式,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04915.01元。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汪莹在李某某催要下分5次还款人民币3597元。被告人汪莹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