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兴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兴刚于2012年5月至2018年初期间,在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租赁厂房,招收工人生产四件套,并在其位于叠石桥家纺市场核心交易区某门市销售。被告人王兴刚于2018年初,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拖欠王某某、杨某、韩某和陈某某等4名工人工资人民币135700元后逃匿。2018年11月27日,原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王兴刚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被告人王兴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