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顾瑜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顾瑜于2021年6月23日16时10分许,驾驶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门区苏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立新北路交叉路口左转弯向南行驶时,与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袁某某于2021年6月29日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车辆损坏。被告人顾瑜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顾瑜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顾瑜于2021年6月23日16时10分许,驾驶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门区苏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立新北路交叉路口左转弯向南行驶时,与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袁某某于2021年6月29日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车辆损坏。被告人顾瑜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