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把大量资金转入他人银行卡用于经营活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最终海门区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陆某某提起公诉,在民事案件被告之后,他又成为了刑事案件的被告。
2020年8月,原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决陆某某十日内给付薛某某货款34万余元,陆某某上诉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5月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执行,并于同年6月向陆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文书。
判决生效后,陆某某选择无视,抱着侥幸心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走账,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上述银行卡进账款项达270余万元。陆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陆某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积极与薛某某达成履行协议,并按约定支付货款及利息。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判决陆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维护法院生效判决权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督促“老赖”依法及时履行判决裁定的有效方法。严厉查处、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行为,既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鼓励群众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
检察官提醒: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及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