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再林危险驾驶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再林于2021年5月3日14时10分许,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海门区三星镇某路段时,与在该路口由西向东的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蒋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告人杨再林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杨再林危险驾驶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再林于2021年5月3日14时10分许,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海门区三星镇某路段时,与在该路口由西向东的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蒋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告人杨再林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