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菊梅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金菊梅于2021年5月17日17时40分许,驾驶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海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时,与江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载杜某某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杜某某受伤。被告人金菊梅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金菊梅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金菊梅于2021年5月17日17时40分许,驾驶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海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时,与江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载杜某某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杜某某受伤。被告人金菊梅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