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宾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邵宾于2021年2月27日5时20分许,驾驶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门区三德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某地段时,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与前方同向驾驶由陆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被告人邵宾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邵宾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邵宾于2021年2月27日5时20分许,驾驶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门区三德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某地段时,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与前方同向驾驶由陆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被告人邵宾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