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超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超于2021年3月23日17时25分许,驾驶小型轿车,沿33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由俞某某驾驶、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俞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超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王超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超于2021年3月23日17时25分许,驾驶小型轿车,沿33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由俞某某驾驶、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俞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超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