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乃利危险驾驶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乃利于2021年10月13日00时55分许,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G22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门区三星镇某地段时,追尾前方等候红绿灯的由樊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张乃利危险驾驶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乃利于2021年10月13日00时55分许,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G22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门区三星镇某地段时,追尾前方等候红绿灯的由樊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