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邱振飞危险驾驶一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邱振飞于2021年6月27日23时28分许,醉酒后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海门区三星镇震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地段时,与班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遂指使其朋友王某某到现场顶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被告人邱振飞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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