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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拉新”赚小钱 犯法又罚钱 13名营业厅工作人员泄露客户信息遭处罚
2022-03-09 14:07:00  来源:海门检察

  “当初没觉得这是违法的事,就想着可以赚点小钱增加收入,没想到触犯刑法,还要被罚钱,真是非常后悔。”犯罪嫌疑人蔡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后悔不迭。

  蔡某是海门一家通讯经营部的工作人员,他利用为客户办理通讯业务之机,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激活客户手机号码、帮助完成任务等理由,将客户手机号码及对应验证码分别发送至各个微信群中,并恶意在多个购物类、社交类平台注册账号(俗称“拉新”),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获得几毛至数十元不等报酬。

  这种现象不是个例。近日,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对一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分别提起公诉。经统计,该批案件13名被告人均为通讯经营店工作人员,先后泄露、出卖公民手机号码信息超过万条,获利从数千元至五万元不等。最终,海门区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蔡某等13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期,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在通讯、中介、房产、医疗等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的工作人员,更要履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职责,绝不能心存侥幸,甚至以身试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为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手机中收取的验证码等信息不要轻易泄露,以免被不法分子获取收集。另外相关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管理,切勿为一己私利,泄露、出卖工作中获取的他人信息。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编辑:陈青青